大學的開學第一週,第一堂課,有個學生趨前,「老師,我在前三週必須缺課,請您同意。」
怎麼回事?原來,該生在盡國民義務中,還等幾週才能完成,自稱取得服務單位同意,報考並被錄取。認為,大學的授課教師應通融其「蠟燭兩頭燒」的短期情狀。
我不懷疑該生就讀的合法性,但是,大學自有其制度與規範,如果18週的課程,在15週內可以完成,何必收取18週的學費呢?
我不知道其他教師如何回應此事,但是我拒絕變通,請其依照大學的規定。建議該生與服務單位協調,當初既已同意,今日就有義務調整勤務時間,並且向同事拜託,擔任上課以外時段的勤務,並且在備勤與休息時段,專心自習,方是正途。
該生是個體貼的好人,祗是思維方向有點偏離正軌。
在未來的一年,希望能夠看到他,並祝福他。